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若干個常識性問題(二)
發布者:管理員 2019/5/23 14:20:50
繼《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若干個常識性問題》后,總法律顧問室根據在實際工作中經常遇到的簽訂合同容易出現爭議的問題,整理出《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若干個常識性問題二》。
◆ 受托人能不能不經過委托人同意處理事務?
一般不能。
《合同法》第399條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時能不能轉委托給他人?
經委托人同意的話可以轉委托。
《合同法》第400條規定,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損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賠償?
需視是有償委托還是無償委托的情況而定。
《合同法》第406條規定,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合同正式簽訂后,口頭更改的合同有效力嗎?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口頭更改合同,可以變更合同。但需保留證據,如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避免糾紛時無法證明口頭合同的存在。
如果主合同約定變更應采取書面形式,應遵循主合同約定采用書面的形式訂立變更補充協議,如果未作出明確的變更形式約定,口頭變更也是有效力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房地產轉讓合同、長期的租賃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合同中涂改的部分是否有效力?
如單方對合同進行涂改,改變了原有合同約定的,則改變的部分無效,維持原合同約定內容。
合同簽訂之后,任何一方想進行合同修改的,必須告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后,重新簽訂合同或在原合同相應條款作修改或補充,并在修改地方加蓋雙方公章(個人手印);
若只有口頭答應,但沒有對合同做修改或者沒有在任何一處有修改變動的地方蓋章(手印),視為無效,合同維持原有內容繼續生效。
◆回扣條款是否有效?
不存在合法的回扣,收受回扣都是違法的。
《刑法》第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單位人員受賄罪論處。
《刑法》第385條第2款也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簽訂合同后,對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都發生更換,能否主張終止合同?
不能。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加蓋什么章才有效力?
合同印章反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常當事人為企業法人的,使用企業公章或合同章即可,如當事人為自然人的,使用名章即可。如使用財務章等其他領域專用章訂立合同的,在能否客觀體現訂立合同時蓋章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上,容易產生爭議。
另外,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均是有效的,并不規定簽字一定要配合蓋章,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簽字但未加蓋企業公章,原則上說也是有效的,但是法律風險較大。因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權利訂立合同,如沒有加蓋企業公章,則易被認為相關合同行為是個人行為而非企業的行為。
◆合同是不是只要簽字即生效?
不一定。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大多數合同成立時即生效,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應按規定,如抵押合同登記后才生效。另外當事人如果約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條件成立的合同才生效。
◆合同中打印的部分和手寫的部分有沖突的,以哪個為準?
如果打印的部分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條款(為重復使用而定制的),那么手寫的部分與打印的格式條款相沖突的,應當以手寫的部分為準,因為手寫部分更能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合同沒有訂立,但一方因此遭受損失能不能要求對方賠償?
一定條件下可以。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沒有約定的事項怎么處理?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