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定(訂)金一字之差,有何不同?
發布者:管理員 2021/11/22 14:26: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其中也有涉及“定金”與“訂金”的條款。“定金”與“訂金”是生活中常見的兩個名詞,很多人分不清楚。雖一字之差,它們之間法律含義卻截然不同。
《民法典》第586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民法典》第587條規定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規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一、定金
“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訂立、生效或履行等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是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之一。定金的履行規則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在給付定金一方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還的;如是因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則應雙倍返還已收定金。(定金罰則的實現并不代表超出定金損失的責任就不予承擔了,如果定金不足以償付守約方的損失,守約方是可以主張超出定金部分損害賠償的。)
定金成立必須滿足以下要件:(1)最高限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的20%,(超出部分一般視為預付款);(2)定金約定的方式必須是書面形式,(這是法定形式,如果只是口頭約定則無效);(3)定金是實踐合同,以實際交付為成立要件,(如果沒有交付,則視為沒有約定定金);(4)定金約定必須明確,(如果約定不明確則視為沒有約定)。
二、訂金
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一般情況視為交付的預付款,不具有與“定金”相同的擔保性質,不管是哪一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給付訂金一方都可以主張全額返還。(注意:這里不要誤解,訂金可以全額主張,不代表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給付訂金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可以要求承擔損害賠償;反之,支付訂金一方不但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訂金,同時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違約損失。)
三、適用定金與訂金時注意要點
?適用定金
采取書面的形式,即應該有書面形式的能明確其定金性質的憑證存在。
定金罰則不能與違約金并處, 但適用定金罰則后, 不能補償非違約方損失的, 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經濟損失, 即可與損害賠償金并用。
適用定金罰則后, 當事人之間合同關系自然解除。但雙方當事人不愿意解除合同關系, 愿意繼續履行的仍可以繼續履行。
?適用訂金
盡量采用書面形式。為了交易安全, 交付該款項的一方也應要求收受方出示書面的收款證明, 以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大額合同中應盡量避免口頭形式約定訂金
數額不易過大。交付訂金方的責任事實上是重于收受訂金方, 從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 交付訂金數額不易過大。
實際交付不易過早。雖然訂金可自由約定實際交付期限, 但從制約合同當事人妥善履行義務的角度出發, 一方交付訂金不易先于合同訂立前。比較保險的方法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或訂立后實際履行完畢之前交付。
▌關聯法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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