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來說,企業需要拿著稅務登記證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先到公安局登記備案,公安局開出證明后,到指定的地點刻章,一般需提供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刻制公司印章方面,《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其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一)圓形;
(二)直徑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三)所刊名稱,應為法定名稱。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規范化簡稱;
(四)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五)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可以刻制;
(六)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三、印章被盜、搶或丟失補救措施
如果確屬印章被盜(搶),則該因印章的使用而發生的糾紛,企業不承擔責任。
首先,因為公章在公安機關有備案,所以丟失后第一步應該由法人代表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到丟失地點所轄的派出所報案,領取報案證明。
其次,要讓公眾知曉你丟失的公章已經作廢,所以公章丟失后的第二個步驟就是持報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在市級以上每日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做登報聲明,聲明公章作廢。報紙會在第二天刊登。在哪個報紙登報聲明可詢問當地工商局,每個地方規定不同。而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部分報社都會要求公司全體股東到場簽署同意登報聲明才許可予以登報,這也為許多公司的公章遺失補辦設置了一定障礙。
再次,就應該持以下文件到公安局治安科辦理新刻印章備案:《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份、企業出具的刻章證明、法人委托授權書、所有股東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股東證或者工商局打印的股東名冊、派出所報案回執及登報聲明的復印件。
最后,辦理好新刻印章登記后就可以在公安局治安科的指導下新刻印章了,新刻的印章需要與之前丟失的印章有不同,些許不同也可以。最終,需持以上辦理的材料到印章店刻一個新的印章。
四、不同的印章區別使用
不同印章,沒有嚴格意義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區別,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蓋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實,印章均為有效。但是,由于印章的使用范圍大小不同,導致人們以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廣的使用范圍,是法人權利的象征,在現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審查是否蓋有法人公章成為判斷民事活動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標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極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在合同、協議的簽訂中,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將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并列使用,也足以說明公章與合同專用章在合同簽訂方面的效力是一樣的)。
但不是所有的印章都可以用公章代替,法律對某些情況下該用何種印章有強制性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明確發票只能加蓋發票專用章。有些需視情況而定,如法定代表人章,授權委托書上應有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此時僅有公章是不行的。如果沒有該項要求,公章可以代替法定代表人章。
五、電子印章的使用
自《電子簽名法》實施后,電子印章(簽名)就具有了合法地位。所謂電子印章(簽名)并不是實體印章的圖像化,而是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來說,電子印章(簽名)就是一個能夠識別出具體蓋章人(簽名人)的電子數據密鑰。
電子印章的使用,除了法律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情況,都可以約定使用。電子印章不適用于: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六、不同簽訂情況下,合同的效力
(一)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合同——有效
合同中除非約定合同生效需簽字并蓋章,否則,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合同也是有效的?!逗贤ā返谌l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因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民事活動時代表公司,因此僅有法定代表人簽字也能使合同成立生效。同理,雖然沒有加蓋公章,但如果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得到了公司相應的授權,那么合同一樣是有效的。
(二)合同所蓋印章并非合同專用章,而是采購專用章、項目部專用章等,合同——有效
除非有證據證明相反事實,否則一般認定為有效。合同上加蓋的印章雖然并非合同專用章,不符合簽訂合同的一般原則和規定,但這是該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該公司不能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合同所涉印章與公司無關或為他人私蓋,即應認定公司承認合同的效力。
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因此如果對方已按合同履行主要義務而該公司接受的,則合同無須簽字、蓋章也已經成立生效(該部分要證明合同內容已經履行,需在執行合同時,留下相應的書面文件)。
(三)公章外借他人使用,他人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
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公司印章是其對外進行活動的有形代表和法律憑證,公司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經過公司授權后,只是印章暫時的持有者和保管者,其行使公司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應由該公司來承擔責任,而不應由持有者或保管者承擔責任。公司自愿將公司印章外借他人使用,應視為公司授權他人使用公司印章,該印章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由該公司承擔。因此,公章外借他人使用并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有效,公司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
(四)合同上加蓋分公司的印章——有效
分公司雖然沒有獨立法人地位,但分公司也領取營業執照,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因此在合同上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也認定合同有效,相關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五)公司更改名稱后已使用新印章,蓋有原印章的合同對公司——有效
企業名稱的變更并不影響變更后的公司承擔原公司的債務,加蓋有原企業名稱印章的文件對變更后的公司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對原企業名稱印章應當妥善保管,可以明確保管人,必要時可以對該印章進行銷毀并登記備案,以降低法律風險。